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国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81********1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刑初301号
案号
(2022)皖0503执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漫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万国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建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周挺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七、对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二台,手机九部,依法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一体机电脑三十六台,发还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安机关冻结的湖北顶烨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005111000021469账户资金77864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杨锋、张涛、李漫天退出的违法所得399676元,发还被害人;八、对被告人万国志、李建山、周挺挺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2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万国志、李建山分别继续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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