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青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03********3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6民终1315号
案号
(2022)桂0603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上诉人戴青珍应偿还被上诉人唐军欠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被上诉人唐军已预交3650元),减半收取3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诉人戴青珍申请缓交),共10950元。均由上诉人戴青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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