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0********0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民终7512号 |
案号 |
(2022)冀0132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祥辉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1)冀014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曹玉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上诉人石家庄祥辉运输有限公司车款11,320元及利息(利息以11,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维持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1)冀014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上诉人曹玉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上诉人石家庄祥辉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保险费19,853元及利息(利息以19,85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维持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1)冀014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上诉人曹明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1)冀014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判决驳回石家庄祥辉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被上诉人周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驳回上诉人石家庄祥辉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1元,由被上诉人曹玉博、曹明辉、周峰共同负担37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祥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上诉人周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