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4********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民终808号 |
案号 |
(2021)冀0503执2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孟志勇、宋红卫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龚安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志勇、宋红卫劳务费123344元,被告李国兵对上述款项中94535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为龚安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孟志勇、宋红卫劳务费123344元,李国兵对上述款项中5891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6元,由孟志勇、宋红卫负担7163元、龚安平负担71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