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安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4********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民终808号
案号
(2021)冀0503执25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孟志勇、宋红卫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龚安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志勇、宋红卫劳务费123344元,被告李国兵对上述款项中94535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为龚安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孟志勇、宋红卫劳务费123344元,李国兵对上述款项中5891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6元,由孟志勇、宋红卫负担7163元、龚安平负担716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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