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8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民终4505号
案号
(2022)皖1321执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冯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租金158420.69元及违约金(其中2021年4月1日以前的违约金为26780元,2021年4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158420.6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从2021年4月1日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时止);三、驳回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3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15元,由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负担884元,冯斌负担20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30元,由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负担3015元,冯斌负担28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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