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1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7民初3075号
案号
(2022)苏0707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峰、成秋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龙娥支付借款274400.32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龙娥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6元,由原告张龙娥负担10元,由被告张峰、成秋梅负担54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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