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栾小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2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91民初1000号 |
案号 |
(2021)苏1291执1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栾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党林车牌号为苏m71f56的轩逸牌小型轿车(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gbm12e03ay119774)一辆,给付原告王党林车辆占有使用费(按照5000元/年的标准,自2021年4月22日起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党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保全费1076元,合计2838元,由原告王党林负担1838元,被告栾小兵负担1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