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02********0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1975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0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02497.6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算、以9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算、以69998.4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算、以98995.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算、以966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算、以86837.2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算、以766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算、以103333.0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算,均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13/15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25000元及利息、滞纳金(以2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止,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止,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确认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山路北侧房产及土地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受偿权;四、被告董斌、吴玉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吕立权、曹伟对第一项债务中的1715831.22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算、以9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算、以69998.4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14/15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算、以98995.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算、以966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算、以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算、以86837.2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算,均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30元,由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斌、吴玉娥、吕立权、曹伟负担(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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