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81********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1民初2288号 |
案号 |
(2022)皖1221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女范秋艳、范雪艳、范博胜由原告范银霞抚养,被告范斌每年支付三个子女抚养费18766.8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自2021年3月至非婚生子范博胜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范银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银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