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娟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14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26民初75号
案号
(2022)皖0826执恢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娟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小荣购房款1,498,000元并赔偿原告王小荣违约损失1,566,564.61元;二、驳回原告王小荣对被告高荣霞、被告曹留根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31,368元,减半收取15,684元,由被告谢娟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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