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娟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1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26民初75号 |
案号 |
(2022)皖0826执恢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娟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小荣购房款1,498,000元并赔偿原告王小荣违约损失1,566,564.61元;二、驳回原告王小荣对被告高荣霞、被告曹留根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31,368元,减半收取15,684元,由被告谢娟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