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23民初2091号 |
案号 |
(2021)皖1823执1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伟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曹飞借款本金6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530元(原告已预交765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被告陶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