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112********0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7884号
案号
(2022)冀0104执1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18.26元及罚息(以各期未付本金为基数,自各期应付本息之日起,利息、罚息总和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偿清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杨波负担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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