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富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3********6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6409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1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富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48.97元及利息(含罚息,以7648.97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富伟负担,被告吴富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