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03********2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民初2234号 |
案号 |
(2022)粤1704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宗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43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43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时止)给原告钟剑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李宗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