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2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02民初4913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5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峰尚欠原告蔡魏魏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蔡魏魏。如被告张峰逾期未还,原告蔡魏魏可就剩余未还借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被告张峰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被告张峰承担(原告蔡魏魏已预交,被告张峰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并付给原告蔡魏魏)。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一致确认该协第2页/共2页议自双方签字或按印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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