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9********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29民初1327号
案号
(2022)湘1129执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在赵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懿偿还2014年5月1日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二、限被告赵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懿偿还2015年5月19日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懿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赵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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