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8********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991民初153号 |
案号 |
(2021)湘0991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正坤借款本金80,000元。二、同时被告李晏林支付原告李正坤2020年12月29日所借80000元的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9日的利息为1240元。以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从2021年3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毛志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正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李晏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