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怀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2民初552号 |
案号 |
(2022)苏1202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怀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松借款本金人民币735750.6元及以人民币735750.6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顾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60元,由原告顾松负担5340元,被告柳怀年负担972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柳怀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