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01********5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2民初5343号
案号
(2022)苏1202执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顾钧、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代偿款27728.42元,保险费471.48元,合计28199.9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以281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元、两被-6-告共同负担30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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