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爱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4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4刑初194号 |
案号 |
(2022)苏1204执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五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杭爱兵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泰州市姜堰区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永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商丘市睢县的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周心怡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当涂县的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交纳二万五千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邵欢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镇江市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顾秋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苏州市吴江区的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五千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禁止被告人杭爱兵、刘永胜、周心怡、邵欢欢、顾秋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八、被告人赵敏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杭爱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九十七元、被告人刘永胜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五百元、被告人周心怡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二十二元、被告人邵欢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七元、被告人顾秋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三十二元,均予以没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永胜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九、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违禁品及赃物予以没收(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