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执2237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以4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律师代理费5万元。二、被告王粉碗、王一江、兴化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吴庆明、王一余、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张洪真、赵吉来、何学斌、泰州市姜堰区姜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江淮职业高级中学对被告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0元,由被告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中,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条时一并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直接向本院缴纳。被告王粉碗、王一江、兴化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吴庆明、王一余、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张洪真、赵吉来、何学斌、泰州市姜堰区姜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缴纳上诉费用(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洪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2522807X3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垛田镇王横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