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亚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6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4民初2627号
案号
(2022)苏1281执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亚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琴借款本金28.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8.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金华对被告吴亚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亚俊追偿;三、驳回原告王琴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被告吴亚俊、王金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被告吴亚俊、王金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亚俊、王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付原告,被告王金华给付后,有权向被告吴亚俊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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