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1********2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669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恢16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永刚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刘波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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