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社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0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2民初3330号
案号
(2022)苏1202执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社仁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53286.54元,利息2696.46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500元;被告李社仁于2021年9月25日前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自2021年10月25日前偿还本金20000元,11月25日前结清所有欠款(该款-2-项汇至中国民生银行总行,户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账号:9511660001003018,备注泰州李社仁还款);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还款,原告有权按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按年利率24%计算息费,向被告李社仁主张权利,并申请强制执行;三、余无争议;四、本案受理费13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45元,合计251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11月25日前迳交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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