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02********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2民初272号 |
案号 |
(2022)苏1202执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黎嘉琴借款81780元及利息(利息以817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40元依法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黎嘉琴负担609元,被告陆璐负担911元(此款原告黎嘉琴已预交,被告陆璐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