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5********03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6472号
案号
(2022)冀0104执2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76,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22日利息924元、罚息2848.78元;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计1948元,由被告杨华负担,被告杨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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