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明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5********0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民终8777号
案号
(2021)冀0131执19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维持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13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13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13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康明山、刘发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杨会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康明山、刘发亭、杨会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康明山、刘发亭、杨会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30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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