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万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5********1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民初4194号 |
案号 |
(2022)皖0504执4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万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贤生货款3243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4305.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贤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8元,由被告徐万保承担2978元,由原告王贤生负担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28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