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东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603********2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603民初957号
案号
(2022)桂0603执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达武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4000元(其后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达武向原告偿还借款36500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6880元(其后的利息以3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达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700元;四、被告陈东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德儒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保全费170元,合计1538元(原告德儒已预交),由被告达武、陈东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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