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定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603********0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603民初2422号
案号
(2022)桂0603执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彭定敏偿还原告张文科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50000元从2020年4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履行期限: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张文科已预交),由被告彭定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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