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定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03********0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3民初2422号 |
案号 |
(2022)桂0603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定敏偿还原告张文科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50000元从2020年4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履行期限: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张文科已预交),由被告彭定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