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1********2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21民初2383号
案号
(2022)湘1021执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冬波劳务费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军负担,因该笔费用原告何冬波已预交,由被告唐军直接支付给原告何冬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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