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1********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21民初2383号 |
案号 |
(2022)湘1021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冬波劳务费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军负担,因该笔费用原告何冬波已预交,由被告唐军直接支付给原告何冬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