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32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322民初2941号 |
案号 |
(2022)湘1322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所欠原告张甲雄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从2017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鹏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张甲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