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弯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1********3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7民终1038号
案号
(2022)粤1704执恢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241191600383】。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陈弯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198307.20元给被上诉人郑国建;三、变更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陈弯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约金给被上诉人郑国建。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为:(1)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以欠款134114.50元为基数每月按月利率2%计算;(2)从2017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以欠款19098.60元为基数每月按月利率2%计算;(3)从2017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以欠款540元为基数每月按月利率2%计算;(4)从2017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以欠款7244.50元为基数每月按月利率2%计算;(5)从2017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以欠款2381.50元为基数每月按月利率2%计算;(6)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以欠款960.50元为基数每月按月利率2%计算;(7)从2017年1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以欠款2671元为基数每月按月利率2%计算;(8)从2017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以欠款20575.50元为基数每月按月利率2%计算;(9)从2017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以欠款5781.60元为基数每月按月利率2%计算;(10)从2017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以欠款4940元为基数每月按月利率2%计算;四、驳回被上诉人郑国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882元,由上诉人陈弯记负担23536元,被上诉人郑国建负担3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上诉人陈弯记负担4252元,被上诉人郑国建负担4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29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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