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阚玉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7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4403号 |
案号 |
(2022)苏1202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阚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才生借款人民币8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阚玉利负担(此款原告龚才生已预交,被告阚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