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387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2民初7112号 |
案号 |
(2022)苏1282执恢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惠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钱宇平借款82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耿其、江苏奇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盛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泰州盛奇智能电网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盛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欣稀土铝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上述不能清偿部份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867元减半收取计1593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33.50元,由被告王惠霞、耿其、奇峰建设公司、盛奇投资公司、泰州盛奇公司、苏欣公司、盛奇电气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七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珊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4085064387A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姜堰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路南侧、纬八路北侧、科技大道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