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烨辉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37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1民初2914号 |
案号 |
(2022)苏1281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解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1年3月17日为1656元;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36%计收罚息。)。二、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对被告解军伟位于兴化市大垛镇文汇嘉园3#-1幢302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苏(2019)兴化不动产证明第004236号】在设定抵押范围内就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金、兴化市烨辉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对被告解军伟的上述债务就原告行使抵押权仍未完全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7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267元,由被告解军伟负担,被告杨金、兴化市烨辉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鑫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MA1XMB375Y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荻垛镇熟墩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