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文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泾民一初字第00113号 |
案号 |
(2022)皖1823执恢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文煜、王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建民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000元自2012年9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10000元自2012年9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陶文煜、王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