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4********3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4刑初178号 |
案号 |
(2022)皖0124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曹吉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曹吉平退赔被害人郭红保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