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6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3民初3156号
案号
(2022)皖0123执恢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伟、余金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伟生货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3.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款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马伟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4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唐伟、余金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4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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