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灿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24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91民初2182号 |
案号 |
(2021)苏1291执1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詹玉林、刘灿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骏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詹玉林、刘灿灿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