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3********2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7092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1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款135,529.77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44元,由被告张静负担,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