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9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民初4258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恒步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159100.23元(已计算到2018年5月10日),和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2015年6月4日前按年利率9.6%计收复利,自2015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复利。二、被告徐恒亮、徐敏、金美凤、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州市恒步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条判决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恒亮、徐敏、金美凤、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恒步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73元,由被告泰州市恒步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徐恒亮、徐敏、金美凤、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5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32073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天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7724569643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海陵区公园路146号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