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如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7********1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2民初1746号 |
案号 |
(2022)苏1202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如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窦春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795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79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冬平对上述款项向原告窦春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冬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上述款项后,可依法向被告刘如春追偿;三、驳回原告窦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73元,由被告刘如春、王冬平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刘如春、王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