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富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2民初3091号
案号
(2022)苏1202执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富林、刘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茆俊勇欠款人民币55000元,并自2021年1月31日起-7-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原告主张的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茆俊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38元、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1608元,由原告茆俊勇负担308元,被告刘富林、刘秋华共同负担1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