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富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3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2民初3091号 |
案号 |
(2022)苏1202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富林、刘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茆俊勇欠款人民币55000元,并自2021年1月31日起-7-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原告主张的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茆俊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38元、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1608元,由原告茆俊勇负担308元,被告刘富林、刘秋华共同负担1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