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汉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0********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2民初2484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30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汉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5093.09元及滞纳金(截至2021年3月10日,滞纳金为143.17元,自2021年3月11日起,以175093.0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周汉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000元;三、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周汉武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苏mk280x小型轿车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措施,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2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