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三洋纸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5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1民初6602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39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州三洋纸业有限公司、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金一成借款437000元及利息(以16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7日起、以11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9日起、以15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5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9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高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1573837545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兴化市张郭镇南甸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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