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齐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2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4民初2966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2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齐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秀云借款500000元;二、驳回原告白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6元,减半收取计4418元,由被告李齐兵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18元,由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李齐兵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3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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