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红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05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恢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4593.77元、利息(利息包括逾期罚息:1、以214593.77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以214593.77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24%))和律师费15000元;二、被告凌红娟、任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凌红娟、任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慧追偿。案件受理费628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89元,由被告沈慧、凌红娟、任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89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