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成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8********2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民终5353号
案号
(2022)皖1282执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变更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刘成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小俊医疗费18000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杨小俊医疗费损失51838.71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杨小俊负担350元,刘成龙负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刘成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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