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7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21民初21号
案号
(2022)皖0621执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丁铁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二、吴景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丁铁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三、驳回丁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48元,由赵鹏、吴景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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